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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宪法》宣传学习阵地——学习新宪法 宣传新宪法

发布时间:
2018-11-29 15:26
来源:
作者:
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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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的总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正如习近平主席多次指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回顾我国宪法的修订历程,宪法作为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宪法既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又有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1953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国歌、国徽、国旗等;1975年、1978年两次皆有文革性质的修订;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等老一代革命家主持制订了1982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宪法,同时去掉了“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表述,明确了四项基本原则并写入宪法,共计138条,是一部比较全面比较完整的宪法,其内容到目前基本适用,后期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略作调整,提出了31条宪法修正案,紧跟时代的步伐。  

这次宪法的修订,是站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全国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引领意义。  

这次宪法修订之前,全国各地各部门都提出了应对现行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党中央多次讨论决定宪法修改的原则。特别是十九届二中全会,利用党的一次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提出了修改宪法的二十一条建议,主要内容有十二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二是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四是调整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五是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六是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八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九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十是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十一是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十二是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内容。理解的重点之一是明确国家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党和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明确了在各领域、各方面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把这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提炼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写入了党章。  

新的宪法修正案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明确规范国家的指导思想。这一次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根本法,实现了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列主义中国化的具体体现,他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在党内外和全国上下以及国际社会上形成了广泛的高度的认同。在宪法关于国家指导思想中及时地反映我们党领导人民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点,也是宪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  

第二个特点,再一次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首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本性,“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性,具有统领总括的含义,是跟国体和我们的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领导是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时代性。  

第三个特点,宪法体现了设立监察委员会的顶层设计。宪法修正案的二十一条中,有十一条涉及监察委员会,对原来宪法当中十条的十一处进行了修改,并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这一节,足见监察委员会在里面的分量。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的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过去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现在又加上一委,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需要在宪法中作出顶层设计。这次宪法的修正,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以及与其他有关国家机构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必将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个特点,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限进行了调整。原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任期任职的规定,关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军委主席任职任期的规定都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应该一致起来,这是原因之一。原因之二,党的总书记、军委主席、国家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于我国这样的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最为妥当的。这种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从长期实践中探索总结出来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因此,这次宪法的修改是健全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  

第五个特点,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来的重要举措,两年多来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府两院依法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式就职时都进行了宣誓。全国人大常委也实行了这项制度。这次宪法的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固定下来,对加强和提升对宪法的贯彻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和宪法的自信,也会起到重要作用,增强了宪法的神圣感和自身的责任感。  

    总之,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次宪法的修改,必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有助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宪治国,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又一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