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
《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原则,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现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
二、禁止、限制燃放要求
(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及其周边;
7.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及其周边;
8.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9.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0.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11.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场所
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他区域和场所原则上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时间
1.防火期:全市防火期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期间:包括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居民的一般休息时段:晚10时至次日早8时期间(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时至早8时),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
1.基层宣传。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宣传工作方案,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节庆日及防火期等重点时段,组织发动各基层单位深入辖区商业街道、居民小区、农村牧区等部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禁限放政策全民皆知、深入人心。
2.媒体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平台,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创意视频多种形式,对禁限放政策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
3.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禁限放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
(二)开展集中整治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呼伦贝尔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的从业资质、经营选址、安防设施、安全制度进行严格审批把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2.加强经营监管。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违规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及存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经营主体,要及时予以查处和取缔。
3.严格运输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合理设置道路运输路线,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和治安卡点作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
(三)强化执法监督
1.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联合执法方案,联合排查、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
2.各执法部门要提升在禁放区和限放区内的巡查频次,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力度,组织全体党员签订《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四、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商、督导检查等活动。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发布禁限放公告。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建立非法运输、违法燃放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禁限放宣传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
(三)市委网信办。组织市直新闻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关注市域内网络有关禁限放工作的负面信息。
(四)市教育局。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致家长一封信”等活动,把禁限放要求传达至每位师生和家庭成员。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工业企业等单位开业等各类庆典活动进行禁限放宣传引导。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旗市区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限放规定。
(七)市财政局。负责禁限放工作经费保障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污染程度水平时会同市气象局通报有关部门。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配合开展禁限放宣传,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指导各旗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法查处因燃放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及时劝阻、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及时组织清扫燃放废弃物;在办理户外商业活动许可和店招设置技术审查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违规燃放;积极协同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督促禁限放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的禁限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限放宣传;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十一)市商务局。对宾馆酒店、商贸企业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宣传指导。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积极参加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建立违法生产、经营、销售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指导旗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管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及时移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线索。
(十四)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林区、草原、生态保护区等区域的禁放工作,重点抓好防火期内的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林区、牧区禁限放宣传工作。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及时发现、劝阻在林区、草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时组织清扫燃放废弃物。
(十五)市气象局。做好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重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十六)各旗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各旗市区禁止、限制燃放具体区域位置,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发本地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效管控、处置违规燃放行为;督导相关职能部门、村(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宣传、监督,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燃放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治理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全力推动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作,建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适时组织联合行动,形成整体合力。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导。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将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督导检查全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开展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