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女干部、女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女干部、女职工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是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政部门联系女干部、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巾帼建功”等各类活动。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激励中央国家机关广大女干部、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女干部、女职工参政议政能力。
第五条 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工作,了解和反映《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政策规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比例在中央国家机关的落实情况。配合组织部门向上级妇女组织和党政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
第六条 积极维护女干部、女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利益表达渠道,参与党政部门落实女干部、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代表女干部、女职工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 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广大女干部、女职工及其家庭办实事,扶助困难女干部、女职工。
第八条 加强各级妇女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选表彰等工作制度,开展机关妇女工作研究。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组织由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妇女组织构成。中央国家机关妇女组织形式应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设1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设立妇工委办公室。委员由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商部门机关党委,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在征求各部门妇女组织意见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批准,并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备案。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经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委员调离妇女工作岗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由部门机关党委提出人选,经本部门妇女代表民主推举后,商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确定。主任、副主任由本部门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调离妇女工作岗位,其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成立或撤消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妇女代表同意,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委员会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或撤消妇女委员会,须经本部门妇女代表大会同意,报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妇女委员会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委员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委员会换届、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批准。成立或撤消妇女委员会,须经本单位妇女代表大会同意,报上级妇女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妇女小组负责人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也可以由热爱妇女工作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女干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应设立妇女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干部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妇女工作岗位应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列入干部岗位职责,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妇女工作干部,应体现不同妇女群体的代表性,并具有一定的妇女群众基础。妇女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妇女群众中应具有较高威望,热爱妇女工作,具备较高思想政治水平、思想道德素质、参政议政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正局级女领导干部担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主任应由局级以上女领导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应由副局级以上女干部担任。直属单位妇女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由相当于本单位副职的女领导干部担任。妇女工作干部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各部门妇女组织主任是党员并具备条件的,应提名为同级机关党委委员候选人。未担任同级党委委员的妇女组织主任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参加涉及妇女群体利益的重要会议,履行代表妇女群体利益的职责。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妇女工作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各级妇女组织协助和监督党政部门将妇女工作干部的培养工作纳入到本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中。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妇女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下年度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评选表彰制度。五年评选表彰一次中央国家机关优秀女领导干部。三年评选表彰一次中央国家机关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文明家庭、优秀妇女工作干部和先进妇女组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妇女工作干部培训和工作考核制度。各级妇女组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妇女工作干部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每年向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本部门妇女工作情况。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妇女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开展妇女工作争取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妇女组织工作经费来源:
(一)本部门行政经费,由本部门行政专项列支;
(二)本部门工会经费,由本部门机关工会经费女职工活动经费中专项列支;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的来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7年3月8日起施行。